我们大家都知道,在现如今社会中,量刑就是把犯罪的一种行为进行处罚和判断。当然,量刑的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在我国的 刑法 当中,就为犯罪行为的不同进行了不同的规定。那么,犯罪所得收益进行掩饰或者进行隐瞒的话,量刑的标准又是什么?
网友咨询:
我一个朋友因为购买赃物被拘留,后来取保了,我以为这是购赃,但是移交检察院的时候,告知书上写明的是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我想问法院开庭后会按怎么样的标准去判决。
律师解答:
量刑起点的确定需要用不同的情形来确定:(1)三至六个月幅度内确定的量刑起点是犯罪情节不太严重的。(2)三年至四年幅度内确定的量刑起点是犯罪情节一般的。如果是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或者是多次犯罪,累计数额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金刑是其基准刑。。在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管制刑是其基准刑。
律师补充: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
第312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
第十九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2007年5月11日施行)
第一条 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
(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
(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
(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