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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 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没续签一定要付补偿金?

发布时间:      作者:优宝杖法务服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合同是最基本的。但合同也是有一定时效的,如果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要求用人单位给支付经济补偿吗?下面我们就用一则案例来看一下:


王某自从入职,就一直被公司外派到北京上班,算是北京市外来从业人员,于2009年3月4日进入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从事生产计划主管岗位工作,双方先后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第二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1年5月26日至2014年5月27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还是北京。

2014年5月27日,王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向王某提供了续签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基本与之前的一样,除了合同期限调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王某对劳动合同地点约定为北京提出异议,要求公司明确载明具体的地址而不是写“北京”。公司管理人员解释劳动合同约定的地点为北京市统一格式,之前的劳动合同也是这样约定的,对王某提出的异议不予采纳。王某以公司没有约定具体的工作地点为由,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

2014年6月初,公司以王某不续签劳动合同为由,向王某出具了书面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2014年7月10日,王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因而,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不一定有赔偿的,具体情况有:

1、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2、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

又细分为两种情况:

①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②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劳动条件是广义的,包括工资却又不仅仅是工资,如工作环境,福利水平等。

案情分析:

以上案例,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期满,由于双方已经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向王某提供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文本,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除了期限类型做了更改,其他内容没有任何变化,符合法律规定的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而王某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系非公司方原因导致的,所以,公司无需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王某因劳动合同中地点显示是“北京”,而不是北京具体详细的地址,所以拒绝续签劳动合同,但公司并没有对王某做出任何不合理的约定,该理由并不构成公司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因为此前的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约定的也是北京,因此王某的请求缺乏依据。

本案中,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有工作地点的内容,载明工作地点为北京,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王某则认为该工作地点的约定不明确,应该需要更加具体,在工作地点的约定上存有争议,但不能将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理由归责于公司。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约定不明确,可以重新协商。假如公司要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仍需要与王某协商,公司需要对变更工作地点等劳动合同内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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