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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也日益变得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进而衍生出利用职务便利以权谋私的人,所以近年来我国对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逐年加大,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职务犯罪惩治和预防体系。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规定,职务犯罪的概念即为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使国家和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现行有效的刑法将职务犯罪大致分为三大类,分别是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和第九章渎职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并不是所有内容都是关于职务犯罪的,仅规定了一部分司法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比如第二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中就提到了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量刑标准。
贪污贿赂罪在刑法第八章中规定了十二种罪名:(1)挪用公款罪;(2)受贿罪;(3)单位受贿罪;(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行贿罪;(6)关联行贿罪;(7)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8)对单位行贿罪;(9)介绍行贿罪;(10)单位行贿罪;(11)贪污罪;(1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和隐瞒境外存款罪;(13)私有国有资产和私分罚没财物罪。
渎职罪在刑法第九章中用二十四条规定了三十七种罪名:(1)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过分泄露国家秘密罪;(3)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罪和枉法仲裁罪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