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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属于什么单位? 县级市的街道办事处&没有设立的必要!

发布时间:      作者:目乡

县级市城镇行政区划面积小、人口少,管理服务工作体量小、行政责权有限。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事务权力,一般都集中在市直各行政部门,也轮不到街道办事处来谋划推进。

街道办事处也不是一级人民政府,只是市政府的一个派出机构,如果政府不授权,就是一个名副其实的“摆设”。在我国的基层政权建设的法律体系中,几乎很少有关于街道办事处的有关专门法规。

从县级市长期社会发展工作的实践来看,街道办事处就是压在社区头上的一级“婆婆”,社区俨然成为饱受刁难的“小脚媳妇”,没有一点自己的自主行为和主张,街道办事处严重制约着社区组织在管理服务工作中的自主权和推进基层治理工作中的创造性。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行政级别等同,都是正科级行政单位,从班子配备和内设站所的数量规模和人口大乡镇不相上下。党政班子成员职数配备11—13个,干部职工一般都在40—50人左右。这样每个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都在50—60人左右。

笔者所在的县级市,城镇常住人口也就是7万人左右,加上流动人口最多不过9万。全市城镇设有6个街道办事处,下设24个社区,每个街道下辖3—6个社区,每个社区15—20个社区工作者。

城市日常管理服务的所有工作任务,全部由社区和社区工作者承担,社区一旦遇到疑难复杂的突出问题,自己没有决策和决定权力,不得不请示街道,但街道也不掌握城市治理和民生项目的资金和经费,只能如法炮制,把问题反映给市直有关职能部门,遇到难事,市直部门也是推脱绕,这样就形成了公文“旅游”,转了一圈,问题又回到社区。最终,小事拖成大事,大事酿成事件,结果层层追究,被处理和问责的总是社区干部,而街道领导和干部却在一旁“莫衷一是”,市直部门领导干部却在“隔岸观火”。在整个事件前因后果上,街道成为名副其实的“二传手、通讯员”,并且充当了很不光彩的“甩锅侠”,社区和社区干部却成了标准的“冤大头”。街道办事处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更加突出的是,街道领导和干部有“官僚作风”习气,领导班子成员不深入社区工作一线和居民家中发现和解决问题,而是一味对社区施加压力,个别成员“乱作为、瞎指挥、胡命令”,即使下到社区,也是蜻蜓点水,打一头就走,根本不了解和掌握社情民意,而且“官老爷”气十足。其实他们手上也是没有资源解决问题的。

街道七站八所干部整天蹲在办公室,要么给社区下指令、要么在闭门造车、要么玩手机、倒闲话,要么单位不见人、到处游手好闲。街道办事处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笔者认为:一是撤销街道办事处,班子成员,由上级管理部门统筹消化,一般干部冗员全部用于加强社区工作力量。

二是市委市政府直管社区。便于上级机关直接听到群众呼声、体恤群众疾苦、解决群众难事。

三是社区提格为副科级单位,成立社区党委或党组,用以加强党对城市基层的全面领导,配备3—5名班子成员,社区书记高配为正科实职,激励有能力有水平的干部到社区工作。

四是社区成立社区工作站,履行政府授权的各项职能,社区工作站配备站长1名、副站长2—3名,社区党委和社区工作站领导班子普遍实行交叉任职,有条件的社区,实行党委书记和工作站站长“一肩挑”。

五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办事、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落实居民自治,实施居委会成员由居民依法选举产生,社区党委和其它组织提名推荐的居民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依法参加居民委员会选举,通过依法程序、参加民主选举进入居民委员会任职,结合实际,依法办事,尽量做到“社区党委、社区工作站、居民委员会”实行“三块牌子、一套人马”。

通过加强社区工作力量、充分授权社区工作职能,形成精干高效、积极有为、生动活泼、干事成事的社区工作机制和基层治理工作的生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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