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平等!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是法律追求的价值之一,民法典的公平原则即民事主体之间的机会、过程、结果公平。
在理解公平原则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公平≠平等,要准确区分“公平”与“平等”的含义。在本学习系列的曾专题讨论过民法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更多是强调民事主体之间进行比较,他们地位平等;而公平则是站在社会角度的合理、平等的价值判断,是对权利、责任、利益的合理分配,这种分配是追求合理,而非追求绝对的平等。例如,一个部落里,人人都享有平等的人身权,谁都没有任意侵犯他人的权力,可理解为平等;又如,在部落狩猎时承担更多责任的人,在分配食物时相应的多予分配,即合理分配,这样的分配体现出公平。
2.公平还是不公平,需要主观的价值判断。例如:两位民事地位平等的女同学,一位白富美善良,一位矮戳穷邪恶,他们同时追求张三,他们都有追求的机会,这是恋爱自由,是机会平等;但是张三或其他人,大概率会做出一个合理判断,选择白富美善,结果合理公平。又如,对教育公平的理解,有的人认为所有孩子都接受同等水平的义务教育,是公平;有的人觉得所有人都上大学就是公平;还有人觉得有钱购买更多资源给子女提供更好的教育是天经地义的。那么,成绩差的和成绩好的都一样学?都上大学?富人用钱买资源给孩子抢跑,穷人的孩子就该落后?不同人有不同的价值判断。
个体受文化、道德、法制等影响并建立了价值观,符合主观上价值判断的事情,大家就觉得公平;反之,即不公平。
3.不同的社会群体、利益团体或个体,对公平的判断不尽相同。但一般认为,价值对等、机会均等、过程公正、分配合理等社会大部分成员认可的,可以促进人类社会持续发展的理念,即是公平。
4.综上,《民法典》定义的公平原则的目的是在民事活动中合理确定各方权利、义务,注意不是简单的平等或均等分配权利义务,而是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