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实施体现了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对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的信赖利益要予以保护。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概念是什么?孟雷律师给大家分析下相关的法律法规。
法律上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指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当然也就是体现了行政法上行政机关确定或者变更、撤销等等这些行为,如果是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的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变更行政决定,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如果要变更和撤回的,也不是随便地变更或者撤回,也是按照法定的程序、法定的权限进行。
有一些具体的一些事项的,有一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并且这里重要的是对因此受到财产损失的,如果因变更甚至撤销,比如说行政机关发布了一个通知,突然出了现一个因其他的需要而征收,那么是不允许的。企业前期投入了一些资产或一些投入,或者进行了装修投入,因征收无法经营的,可能都要面临着损失的问题。那么对于这些损失,行政机关要给予补偿,这就是信赖,是基于行政机关的信赖。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之后,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或者重视,企业作出了一些投入,随着行政机关其他的原因,如果导致了前期的投入受到损失的这种情况,要进行补偿,这就是信赖利益保护的价值。
信赖利益的价值是什么?也就是说国家机关的权威性和民主性,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所信赖而根据其指引的行为,对此相关的一种信赖。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行政法的规定当中,有没有具体的体现呢?那么,我们来看下《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该条规定也体现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一些规定,《行政许可法》中有很多相关的规定,其中第八条指出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应当行政机关按照行政许可进行履行相关的义务,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修改或废止。
在行政许可过程当中我们会出现履行的一段时间之后,政策法律法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比如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如果说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特许经营过程当中,发生了变化的情况下不得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变更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但是如果确实因为公共利益或其他客观情况的需要,不是行政机关故意为之的这种情况下,要给予补偿。这里的提到的是补偿,因为在实践过程当中,你会发现行政机关是没有过错的,这个不叫过错,这是正常的行政过程当中的变化调整,这种情况如果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在我们行政法上有个两个概念,一个是补偿,一个是赔偿。补偿是行政机关合法的行为造成了投资者的损失,可以提起相应的补偿程序。如果是行政机关违法行为造成了投资者的损失,那么这时候提起的是赔偿程序。
这里提到的是赔偿,其实都体现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相关赔偿的情形,比如说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请求或者依职权可以撤销,因为撤销行政许可,比如说行政机关本身的原因或者是超越职权的,这是行政机关的原因,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给予赔偿。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这时候可以提起赔偿。当然在实践处理过程当中,往往会提起确认违法的同时,可以提行政赔偿程序,也可以在确认违法之后,立即进行行政赔偿程序。那么也就是说,如果是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也可以赔偿。不论是赔偿还是补偿,都体现了信赖利益的这种保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