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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道格普法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一项,具体明确是要求有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标的和数量这三个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
第二项,可以理解为受邀约人一旦承诺,合同即成立。
以买卖合同举例说明,张三是卖西瓜的,他向李四发出了下面短信是就是邀约:我这里有西瓜十吨,每斤1.2元,如果你有意采购,请在收到短信后三日内回复。张三在第二天收到李四的短信:同意。(为方便理解生效时间均采用收到主义,即张三或李四收到短信之时生效而非进入到特定系统时生效)
张三发出邀约,李四同意,然后向张三发出承诺,张三收到承诺,这个过程是合同的订立。当张三收到李四同意之后买卖西瓜的合同成立并生效,张三和李四都要受到该合同的约束。
再举一个承诺和合同同时履行的例子。张三在商场大厅里设置了一台自动售卖机卖西瓜汁,标价三元,并有一个按钮,这就是一个邀约。当李四扫码或者投币并按下按钮的那一刻,饮料落下,合同订立,成立,生效并履行完毕。
接下来分析一下设立自动售卖机是否为邀约?
第一,要求内容具体明确:①要有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自动售卖机上一般标有卖家名称或者姓名,即便是没有标明按正常理解,那也是有当事人的。②有标的,西瓜汁。③数量按一下出一个。
第二,当事人要受到约束:只要西瓜汁数量不为零,就应当掉下来。如果显示有西瓜汁,但就是不掉下来,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都视为卖出方张三的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