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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债转股协议,为何法院不予认定?

发布时间:      作者:李慧lawyer

司法观点

如果对公司享有债权,应当通过公司增资的方式来实现债转股。如果仅签订了书面协议,但公司未进行增资,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也未进行变更的,视为未进行有效债转股。

知识点

1、什么是“债转股”?

2、如果债务人是公司,则债转股必须通过增资方式实现

3、如何债务人是公司股东,如何进行债转股?

4、股东为公司垫付资金不能视为履行出资义务

1、什么是“债转股”?

债转股即将债权转为股权,是将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持股关系,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以股抵债”或者代物清偿

可以进行债转股的债权人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个人或企业、甚至可以包括公司内部的股东或职工。而进行债转股的债务人范围仅包括公司本身或持有公司股权的股东。

如果债转股执行完毕,则债权人的债权消灭,取而代之的是持有了债务人公司的股权。此时,债权人就无权再要求债务人公司归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在债转股执行完毕之前,债权人的债权不消灭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债转股约定并非是强制性约定,如果约定了债转股之后债务人或债权人又反悔,不想要股权了,还可以按照原债务合同继续履行。我们此前发布的《协议约定"债转股",债权人能否反悔,要钱不要股?》(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

2、如果债务人是公司,则债转股必须通过增资方式实现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本案中虽张某、黄某称已经进行了债转股,但甲公司的注册资本始终为1亿元,并非进行过增资,故应当认定张某、黄某未进行有效的债转股。

如果债务人是公司,那进行债转股时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首先,债务人公司召开股东会对债转股事宜进行表决。表决内容不仅包括是否要进行债转股,还包括债权作价的金额。由于债转股事项涉及到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故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其次,对债权债务情况进行审计。如果债权人同时也对债务人公司负债的,应当先抵消债务后将剩余债权作价转为股权;

再次,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对债权债务情况、作价金额与作价方式等进行约定

最后,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本案中张某、黄某虽然签订了协议,但该协议并非是规范的《债权转股权协议》,不具有可操作性。另外,无论是公司章程还是工商登记,均未显示债转股的内容。故,张某、黄某并未进行有效的债转股,其对甲公司仍然享有债权,但并不享有额外的股权。

公司治理建议

1、如何债务人是公司股东,如何进行债转股?

前文我们已经介绍了债务人是公司的情况下,应当履行什么样的程序进行债转股。接下来我们介绍一下,如果债务人是公司股东应当如何进行债转股: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债务人是股东的情况下,无需通过公司增资的方式实现债转股,可以直接在债务人股东与债权人之间进行股权转让来实现债转股。由于股权转让的方式不会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更,仅是内部股权架构发生变更,因此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不是必要程序。

其次,虽然无需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但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当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因此,在进行债转股之前,应当要求公司其他股东出具同意进行股权转让并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诺书,避免日后出现优先购买权纠纷。再次,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对债权债务情况、作价金额与作价方式等进行约定。

最后,完成债股权之后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要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

2、股东为公司垫付资金不能视为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交付的款项是进入公司专门的银行账户、列入公司实收资本,且在财务账册上也应做相应记载。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投入到公司的资金或为公司垫付的资金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为履行出资义务

本案中黄某和张某虽然帮甲公司垫付了工程款,但未体现在公司财务账册上,故不宜认定其履行出资义务,而是对公司享有了相应债权。黄某和张某可以在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依法向管理人申报该笔债权,但也应足额缴纳出资。

法条指引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七条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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