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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一般地域管辖?如何确定哪一地区法院对于案件具有管辖权?

发布时间:      作者:律视微言

如果把我们上次为大家介绍的级别管辖称作“纵向管辖”的话,那么地域管辖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为“横向管辖”,其实质是根据法院与当事人及民事法律事实的关系确定。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下面我们将分两节为大家详细讲解两种地域管辖的内容。

第一节 一般地域管辖

所谓的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根据法院辖区与当事人所在地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包括原告就被告,也包括特殊情况下的被告就原告,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以被告就原告为例外。

一、根据原告就被告确定法院的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可以讲原告就被告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二、 被告就原告确定法院的地域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分为四种情况: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正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分为三种情况:

1、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那么,看到这里很多人会有点迷糊,一会原告一会被告,究竟如何更好更快的确定地域管辖的法院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要向大家介绍一下在民事诉讼中的住所和经常居住地的概念。所谓住所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所以在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法院时,先判断是根据原告确定法院还是根据被告确定,一定确定原被告后,再根据其住所地进行判断:

首先,判断当事人有没有经常居住地,有经常居住地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其次,如果当事人在该地未住满一年的话,该地则不是其经常居住地,此时应该以其户籍所在地为准。

最后,如果当事人连户籍地也没有的情况下,此时应该以原户籍基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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