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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议多久开一次 ,人大和政协,区别有哪些

发布时间:      作者:柳下凳



人大,应该是“xx省xx市xx县(市、区)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x次会议”的简称;政协,应该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xx省xx市xx县(市、区)第x届委员会第x次会议”的简称。人大会议、政协会议是我们国家最重要的会议之一,通常情况下每年一次,从国家到地方,基本上各级都召开,基本上都在岁末年初召开。

人们平时所说的人大政协,更多地是指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这两个单位,指的是两个会议在闭会期间代行人大、政协会议职权的常设机构、办事机构。因为毕竟会议不能常年开。

要探究人大政协的区别,首先要知道两者的相同点。

一、相同点:

1、都接受党委领导。这个是毋庸置疑的。在我们国家,党是领导一切的。东西南北中,党政军民学,党居于中心地位,发挥着统领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两个会议从一开始就要成立临时党委,由临时党委来加强对会议的领导。

人大政协机关接受当地党委领导,都成立有党组,来加强对机关建设、工作的领导。

平时常说的“四大家”,或者说“分工不分家,全盘一起抓”,一般由党委领导说出,目的是为了加强团结,激发大家同舟共济的凝聚力。

2、都是实行民主的会议(活动)。两个会议都是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监察委员会(简称“一府两院一委”)听取民意、广纳民智的会议。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通过发言、提交议案或建议批评意见,政协委员在政协会议上通过发言、提交提案,反映自己和自己平时走访选民接触群众收集到的合理的意见、建议,会后由办事机构收集整理后,按职责职权交“一府两院一委”办理,在一定期限内向人大、政协机关和提意见建议的代表、委员回复。回复后代表委员不满意的,由办理单位重新办理,限时重新答复。

3、人大、政协机关,都是闭会期间代行人大政协全会的常设机构、办事机构。

其实,人大政协是有很多不同的。都有哪些不同呢?

二、不同点

1、性质地位作用不同。

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因此,人大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具体地说,国家政权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即“一府两院一委”)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政协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组织。主要体现的是在共产党领导下,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荣辱与共、肝胆相照。

柳下凳认为,尽管人大政协是地方“四大家”中的两个,而且经常是相提并论、同时被说起的,但因为人大是我国的政体,地位作用应高于政协。

2、职权不同。

地方人大行使立法、决定、监督、任免职权。其中设区的市级人大、省人大、全国人大有立法权,县级市、县(区)、乡(镇)人大只有决定、监督、任免三项职权。

决定就是对本行政区诸如区划调整、财政预算及其调整等重大事项进行决定。

监督好理解,就是对“一府两院一委”的工作开展监督。

任免就是对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一委”的领导进行选举、任命和免去。有关法律规定较细,比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的正副职、“两院一委”的正职须经人大选举产生;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通过表决,对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法检两院副职和法院各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进行表决任命,而对政府副职,比如副市(县、区)长,只能对个别的进行任命。

大家经常看到副市(县、区)长、代市(县、区)长,就是因为,政府正职必须经大会选举,但个别副职,又可以经人大常委会任命。

政协的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政治协商体现我国的协商民主,就是“有事好商量,有事多商量”“众人的事由众人商量”;民主监督好理解,对“一府两院一委”的工作开展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就是对政策决策可以参谋、可以审议。

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由政协全会选举产生。

柳下凳觉得,政治协商主要体现在高层,全国、省一级政协,参政议政的主体呢,应该是民主党派、工商联,在没有民主党派的县一级,这一职能也比较虚。

3、代表委员的产生办法不同。

人大代表都是通过选举产生的。其中设区的市、省级人大代表是其辖区内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县级市、县(区)、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选产生。

而政协委员呢,是由政协召开常委会,通过协商产生的。

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层级数不同。

在我国,乡(镇)一级没有政协委员,就没有乡(镇)政协委员这一职务,更没有乡镇政协会议这一说。

过去有的地方把乡(镇)政协联络组长与党委书记、乡(镇)长、人大主席一并称作乡(镇)的“四大家”,是牵强的,目的嘛,无非是怕政协联络组长想到一边去了,就是为了团结,充分发挥Ta的积极性。

三、对人大政协工作比较普遍的模糊认识

1、代表、委员的身份问题。多数人把代表、委员当作一种荣誉。按照法律规定,代表、委员是一种职务,有很多法定职责要履行。至少是,职务的份量远高于荣誉的份量。

2、关于司法机关对代表、委员限制人身自由的理解问题。首先,关于非经人大常委会同意,不得对人大代表限制人身自由,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人大代表在对司法机关行使监督权时不受影响。并不是有的人所认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违法犯罪。这一规定强调的是要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在人大代表确有违法犯罪事实的,是应该批准拘留、羁押、逮捕的。

政协委员在这方面,一般比照人大代表执行。对政协委员限制人身自由,须事先报政协常委会批准。

过去有的企业老板热衷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的是债务缠身、有的是身有劣迹甚至违法犯罪,打的算盘是,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成“护身符”,一有可能被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风声,便四处活动,企图化险为夷。

随着法治的健全,任何身份都不再可能成为违法犯罪的“护身符”了。

3、关于社会认为人大政协监督职权发挥不够的问题。人大政协对“一府两院一委”的监督是宏观的工作监督,一般不涉及具体个案。有的当事人携具体案件到人大政协上访,人大政协机关会及时交办督办,不直接参与具体案件的评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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