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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解释):放贷几次,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发布时间:      作者:第一说法


【导读】提起非法放贷,往往大家都会将其与高利贷、校园贷、裸贷、套路贷及暴力催收关联在一起,我们也经常看到诸如"某某女大学生因裸贷自杀"、“某某团伙因暴力催收而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新闻,又比如前几年的于欢杀人案,皆因高利贷暴力催收所致。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施行。

一、放贷几次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意见》指出: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即2年内放贷10次,就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但是,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的,不是职业放贷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2年内放贷10次,就一定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意见》指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即未经批准向不特定的人发放贷款,除了达到一定次数外,还应当符合两个条件,才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1、以营利为目的。

以营利为目的,即使所经营的贷款业务最终未实现营利,也不影响定罪。

2、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何为情节严重?《意见》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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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三、《意见》实施前的非法放贷行为,是否受《意见》约束?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第12条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解释加强了对非法放贷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不适用于《意见》实施前的非法放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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