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部分企业提出废气污染物特别是VOCs实际排放量不知如何计算,下面来看:
一、计算方法和使用顺序
1.废气(含VOCs)污染物计算方法:
计算方法优先顺序为:自动监测法>手工监测法>系数法,计算公式详见公式(1)、公式(2)、公式(3);
2.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
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废气、污水的排污口、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分别计算,依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依法安装使用了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依法不需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手工监测数据计算;
(三)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包括依法应当安装而未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的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二、计算公式
01:自动监测法
E = Q × C × T × 10-9 公式(1)
式中:
E—某周期内污染物实际排放量,t;
Q—烟气流量(某周期内若有多次监测数据,取平均值),m3/h;
C—污染物排放浓度(某周期内若有多次监测数据,取平均值),mg/m3;
T—某周期内污染物排放时间,h。
02:手工监测法
E = V × T × 10-3 公式(2)
式中:
E—某周期内污染物实际排放量,t;
V—排放速率(某周期内若有多次监测数据,取平均值),kg/h;
T—某周期内污染物排放时间,h。
03:系数法
E = A × α × B × (1-C) × 10-3 公式(3)
式中:
E—某周期内污染物实际排放量,t;
A—某周期内产品产量或者原辅料消耗量,t;
α—污染物产污系数,kg/t-产品或者原辅料;
B—废气收集效率,%;
C—某污染物去除率,% 。
三、案例分析
某家具企业从事木质家具和金属家具制造,木质家具主要生产工艺为木加工、打磨、喷漆;金属家具主要生产工艺为机加工、焊接、前处理(酸洗、磷化)、喷漆。现需填报2022年第一季度执行报告,该企业基本信息如下:
表1 排污单位基本生产信息
表2 排污单位排放口信息
表3 排污单位第一季度监测情况
排放口(FQ-04849) 排放口(FQ-04850) 注:FQ-04851监测频次为半年一次,第一季度未开展监测 |
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
根据排污单位基本信息,需计算实际排放量的废气污染因子为VOCs,其中排放VOCs的排放口包括FQ-04849和FQ-04850,需分别计算两个排放口VOCs实际排放量。
根据报告周期内掌握的基础信息,按照自动监测法>手工监测法>系数法优先顺序选择其中一种方法计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
01 监测法——公式(1)
E = Q × C × T × 10-9
根据第一季度监测报告,
FQ-04849烟气流量(Q)为17075m3/h,
VOCs排放浓度(C)为17.4mg/m3;
FQ-04850烟气流量(Q)为8331m3/h,
VOCs排放浓度(C)为12.8mg/m3。
1、2、3月份工作时间(T)分别为160h,80h,180h。则VOCs实际排放为:
则1、2、3月份VOCs实际排放量分别为0.065t、0.032t、0.073t,第一季度实际排放量为0.17t。
02 监测法——公式(2)
E = V × T × 10-3
根据第一季度监测报告,
FQ-04849 VOCs排放速率(V)为0.297kg/h;
FQ-04850 VOCs排放速率(V)为0.107kg/h。
1、2、3月份工作时间(T)分别为160h,80h,180h。则VOCs实际排放为:
则1、2、3月份VOCs实际排放量分别为0.065t、0.032t、0.073t,第一季度实际排放量为0.17t。
03 系数法——公式(3)
E = A × α × B × (1-C) × 10-3
根据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涉VOCs原辅料为水性漆,1、2、3月份水性漆用量分别为1t、0.5t、1.5t,VOCs处理工艺为UV光解+活性炭。
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系数手册(试用),喷漆工序VOCs产生量为84g/kg-漆,晾干或烘干工序VOCs产生量为36g/kg-漆,则VOC总产生系数为120g/kg-漆,120kg/t-漆即,UV光解去除率为20%,活性炭去除率为50%,则总去除率为60%。废气收集效率为90%。则VOCs实际排放量为:
则1、2、3月份VOCs实际排放量分别为0.043t、0.022t、0.065t,第一季度实际排放量为0.13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