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分两种形式办理,一是男、女双方均同意离婚,并且对孩子抚养、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可以直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诉讼;二是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对于这种情况,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离婚诉讼主要有以下几个程序:一、起诉
起诉离婚,起诉时将民事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件及感情破裂的证据等材料通过诉讼网络上传到法院诉讼平台,法院立案庭审查材料齐全后,对于符合条件的起诉,法院一般会当场立案。并信息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
二、审理
1、审理前的准备。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在5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应在收到后15日内提交答辩状;简易程序审理的不受15天限制。
2、开庭审理。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审理主要包括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庭调解三个环节。在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举证的范围包括A、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现状;B、孩子抚养;C、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在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根据法庭调查时存在的问题,进行辩论,辩论时注意应当有理有据的进行辩论,切勿空话连篇,无边际的辩论。法庭辩论结束后,进入法庭调解阶段。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判决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离婚判决分两种情况,一是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应判决不准予离婚;二是夫妻感情确己破裂无和好可能的应判决离婚。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司法实务中一般是定期宣判。即开完庭过段时间再发判决书。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二审法院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