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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定

发布时间:      作者:深圳劳动争议律师

1、工资的构成、不属工资总额的项目、福利费的范围;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11条: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2、住房补贴、交通补贴、车改补贴、通讯补贴算工资还是福利费?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3、员工凭发票报销支付的费用是否属工资?

(一)不能认定为工资情形

如报销款系员工完成工作职责、开展业务活动先行垫付款项,最后由员工向单位实报实销,那么该款项在实质上属报销款层面,可归于 《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 第 11 条第(六)项,一般不应认定为工资。

(二)可能被认定为工资的情形

l 、若用人单位对员工报销所提供的发票不进行审查,不要求必须与工作有关,则可以说明该报销不符合实报实销的特点,属于工资的可能性较大。

2 、实报实销的特点决定了每月报销不可能固定不变,若用人单位给予员工的报销额度每月都保持一致,也可反映出该报销更符合工资的特点。

3 、若用人单位向员工转账“报销款”时备注“工资”,亦可能以此为由证明报销费用系工资。

4 、用人单位在固定报销额度外,又根据员工实际发生费用进行实报实销的,则前面的固定报销额度可被认定为工资。

5 、若很多不同岗位的员工每月报销额度都基本相同,则有理由相信该报销额度实际系工资或其他补贴。

6 、如报销额度与员工当月出勤天数挂钩,则有理由相信该报销额度实际就是工资。


4、公司发的过节费、午餐补贴要计入工资总额吗?

同问题2、3,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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