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能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吗?
理论上是可以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的前提,是与受伤的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只要用人单位让劳动者拿不到任何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就能够否认他是本单位员工,不是本单位员工自然也不应当承担工伤责任。
然而,这只存在于理论上。
想要否认劳动关系几乎是不可能的,司法实践中,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太多了,工牌工服、入职登记、工资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录音录像…。
未签劳动合同要求二倍工资补偿的争议案件中,几乎没有单位否认劳动关系成功的,所以不签劳动合同并不能规避工伤责任。
没有劳动关系就不能认定工伤吗?
司法实践中,有几种情形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用人单位违法分包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2、面试时“让他试一试”
某加工厂招操作技工,某劳动者来应聘。
面试后,单位提出让他操作一下,试试熟不熟练,在“试试”的过程中,劳动者操作失误导致受伤。
单位将其送往医院治疗支付了前期医疗费,就没有再过问该劳动者的情况。
之后,该劳动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虽然还没有入职建立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已经满足了工伤认定的条件。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
劳动者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4、个人挂靠单位经营聘用人员受伤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