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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罪的违背意志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      作者:盐值达人

近年来,强制猥亵罪案件常引发社会热点关注。随着社会发展,在实务中猥亵的犯罪情节、犯罪手段出现了不少和过去不一致的新变化、新问题。

现行对强制猥亵罪的规定是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的部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罪名明确规定了三种情形:

“暴力”,是指行为人通过暴力手段,直接对他人或者妇女实施人身伤害,如殴打,捆绑等,达到他人或者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目的。

“胁迫”,指行为人虽没有直接实施暴力手段,但通过威胁、恐吓等精神强制的办法,达到迫使他人或妇女不敢反抗的结果。

“其他方法”,该处的其他办法必须是需要与暴力、胁迫相当的情节,如利用患病期间进行猥亵,用酒精、药物等使其昏迷,而不能反抗,不敢反抗。

目前对于强制猥亵案的经办,常存在证据单一、直接证据少等问题。但最核心的问题还是在于如何认定违背他人或妇女意志?如女方主动邀约男方喝酒,甚至于女方主动提议到男方独居屋内饮酒,在醉酒失去意识后发生了猥亵行为或是性行为,能否被认定为违背意志?

在刑法学上存在被害人同意可排除违法性理论,即被害人事前同意侵害行为,且其被侵害的是其有权处理的权益,此时刑法则没有必要强行介入保护。如强奸罪、强制猥亵罪、非法拘禁罪等明确规定了违背被害人意志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如被害人在事前同意此行为的发生,也就不符合犯罪的构成了,最终也就无罪了。

刑法上对于同意有两种认定,1明示同意;2默示认定,或推定同意。明示同意很好确认,有明确的书面、口头、文字证明即可,故此处重点阐述第二种。

需要结合社会的一般人的观念,以及其双方的特殊关系。如男女双方此前就存在暧昧聊天,或是女方邀约时透露了希望发生关系的想法,并且邀约的地点选择在个人住所、酒店等非开放场所,此时女方就对即将可能发生的结果就已然存在心理预期,其违背意志的可能性就较小。

对于推定同意的事实,另一方只将相反的事实或证明,达到高度可能性即可推翻。如(2015)粤高法审监刑再字第20号判决书中,出庭检察官指出被害人同意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并不表明其同意多次发生性关系,也不表明其每次发生性关系都是自愿的。

这一观点虽立足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愿望是美好的,但是现实中对特殊关系的人群而言,法律则很难介入,此时必须要兼顾个人权益和社会权益的平衡。对于特殊人群间发生的性关系,应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采取了恶劣手段,违背另一方意志,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才可按照强制猥亵罪或是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仅凭女方单方的事后讲述或根据某一具体情况的推定,而认定其违背意志,将会给正常男女情感交往和婚姻家庭生活带来极大的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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