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犯罪,但对送钱的人如何处理,只要送钱就构成行贿犯罪吗?从法律规定来看,构成受贿而不一定构成行贿。我们看看相关的法律规定。
我们先看一下行贿罪的法律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从行贿犯罪的规定来看,构成行贿犯罪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不是谋取的不正当利益,不能构成行贿犯罪。什么是不正当利益,法律也有相关的规定,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规定的“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谋取非法利益,二是谋取在经济活动或人事管理中的竞争优势。非法利益很好理解,什么是竞争优势,就是剥夺了他人正常竞争的权利,比如在工程承揽中,公开的招投标会给每个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但其中一家通过送钱的方式获得了该工程,就会损害其他投标企业的公平竞争权,他的中标行为就是获取的不正当利益。
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行贿犯罪,比如某单位欠某施工企业工程款,久欠不给,施工企业为了顺利要回自己的工程款,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会被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索要工程款的行为是否为正当利益,还需综合判断,如该单位不仅欠一家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根据付款顺序不应该给送钱的施工单位付款,但施工单位送钱后,在未给其他人付款的情况下,就给送钱的这家付了工程款,送钱的企业也就在客观上剥夺了其他企业获得工程款的可能,也不能认定为正当利益。
当然还有更为明显的正当利益,比如符合上学条件的孩子,学校就是不给办理上学手续,送钱后才给办理,这是送钱人为了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一般也不能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在未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下不能构成行贿犯罪,还有一种情况是构成了行贿犯罪就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吗?我们再来看看相关的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本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虽然构成了行贿犯罪,但是也可以免予责任追究,本条也是司法机关在不追究行贿人刑事责任时经常引用的条款。
从法律规定看,行贿罪必须要求是为不正当利益,如果是为正当利益给予财物,不属于行贿;但受贿罪则不同,受贿罪的构成是索贿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表示即可,并非是谋取不正当利益,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收取了财物后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或者答应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的,也构成受贿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