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从2011年5月1日施行以来,已有10年,老百姓都知道喝酒开车要遭判刑,但关于醉驾入刑的这7个常识,很多人却不是很清楚或者是认识不全面。本期“烟火律师”就来说一说,消除大家认识上的误区。
一、醉驾入刑,判的是什么罪?
老百姓一般认为,醉驾发生交通事故了,当然犯的是交通肇事罪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酒驾,是行政违法,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当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所以,80毫克/100毫升是分水岭,是醉驾判刑与否的标准。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未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醉驾刑案谁来办理?
刑事案件当然是由刑警队办理了,还有啥好说的。
其实,我国的法律规章规定,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现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行使侦查犯罪的职责。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通俗一点来说,就是交警队来办理醉驾刑案。
三、醉酒的“酒”是什么酒?
有人就说了,醉酒当然是喝的白酒、啤酒、红酒、洋酒、果酒等以酒命名的液体了。
其实,醉酒驾驶里的“酒”,是指酒精,不限于我们常见的白酒、红酒、啤酒等酒类。即使服用了含有酒精的药水、饮料、食物,如藿香正气液等,只要血液中含有酒精,达到了规定的浓度值,一样构成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
所以,驾驶员在驾车前,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对相关食品、药品和饮料的成分保持警惕,避免误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四、醉驾一定会被刑拘或逮捕吗?
一般人认为,犯罪了肯定会被关进去。
其实,醉驾刑案中,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强制措施。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当事人在醉酒状态下,交通民警应当先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进行人身安全检查,带至醒酒约束场所,约束至酒醒。对行为举止失控的当事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醒酒约束场所应当配备醒酒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约束过程中,要加强监护,确认当事人酒醒后,要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
所以,醉驾刑案中,除非具有严重的社会危险性,一般都不会被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
五、必须要对醉驾者进行抽血吗?
一般认为,交通民警要求机动车驾驶人进行呼气测试就能证明是否酒驾或醉驾。
其实,这不全面。交通民警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所以,醉驾的情况下,一般会再次进行抽血测试。当然,抽血时应当抽取两份血样,还要对抽血的全程进行监督,比如录音录像,而且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不能及时检验的,血样还要低温保存。
六、酒精测试前再喝酒或逃跑,能逃避处罚吗?
网上流传许多关于逃避醉驾处罚的段子,比如趁交警不备,当面饮酒或逃跑,这样就不能证明驾驶车辆时是否酒精超标了。
其实,这一招完全没用。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应当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而且,逃逸或拒不配合检查,还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真是得不偿失。
七、驾照吊销后五年内不能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吗?
一般认为,醉驾判刑后被吊销驾照,五年内不得重新办理驾驶证。
其实,这种说法不太全面。侦查终结后,对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醉酒驾驶的,办案部门应当将证据材料和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并报送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