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比如说。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秩序,此外,如果是合同之中一方当事人或者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以欺诈,胁迫或者是趁人之危等方式订立的合同,那么都是无效的,所以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就是以上这些。那么,房屋买卖合同是否也会出现以上的无效情形,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网友咨询:
我于09年在别人手上买了一套80m²的安置房。当时已经明确此房屋将来有产权。我也已经付了80%的房款。也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现两年过去了。现在开始交房。房价已经涨到我当时购买时的2倍。卖家现在想反悔。说当时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我想问这个协议真的就无效了吗?
此房屋属于市重大工程动迁“配套商品房”。已经取得土地使用证,是可以办理产权的啊!应该不属于小产权房。
当初有公证书吗?律师作为第三方见证,可有作证的?购房合同是您的名字吗?光有土地证是不行的,如果都有的话可以去相关部门咨询一下。
买卖合同无效会被解除的情况:
1.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 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 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 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6. 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购房人无法取得房屋;
7.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8.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9.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10.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11.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由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出卖人返还房屋价款,买受人返还房屋,涉及到房屋因买受人装修增值部分出卖可适当给予补偿。
2.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涉及到开发商恶意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则开商有可能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金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4.因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第三人权益的,应当收缴双方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5.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则应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从事法律行业多年,秉承想当事人所想,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理念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