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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律法从简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保人员不得随意要求终止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关系,不得提前支取个人账户。但参保人员出现以下七种情况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退还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是在异地已退休的。已在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了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并享受退休工资待遇的,可申请退还本地缴纳的个人账户余额;
二是丧失中国国籍的。参保人员参保期间出国、出境定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退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是外国人拟回国的。在国内工作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回国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退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是港澳台居民拟离开内陆的。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经本人书面申请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五是体制内人员试点期间缴费的。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2014年10月以前),原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缴纳了企业养老保险的,在办理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时可申请退还视同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
六是到龄领不了养老金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55岁),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承诺放弃社保转移、延长缴费五年等权益,可以申请一次性退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退费后会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家属以后不再享有申领丧葬费、抚恤金等遗属待遇的权益;
七是参保人员已故的。参保人员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申请退还,依法继承,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