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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野法曹说法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的案件;
2.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不服的案件;
3.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案件;
4.对税务机关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纳税人出境行为不服的案件;
5.对税务机关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案件;
6.对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7.认为税务机关对要求颁发有关证件的的申请予以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8.认为税务机关有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案件;
9.认为税务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10.认为税务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11.对税务机关复议行为不服的案件;
1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税务行政案件。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税务行政复议一致。二、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的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2.税务内部政行为,包括税务机关对税务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3.税务行政调解行为,例如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涉税争议进行调解的行为;
4.不具有强制力的税务行政指导行为,例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咨询税收业务问题的答复;
5.其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税务行政行为,例如税务机关就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据实答复案件检举人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