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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真诚负责的法学生小杨
看到这个标题,大家想到了什么呢?
是不是觉得有点耳熟
有没有想到“防卫过当”这个词呢?
它们俩一样吗?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防卫过当不同于无限防卫
想想也知道,前者既然说了是防卫“过当”,也就意味着超过了限度,那也就是说此中防卫是要有限制的
那另一方面,没有限制的防卫,我们也就取了个名字,叫无限防卫
那么,什么是无限防卫呢?
大家不妨对比思考一下,我们在界定防卫过当的时候,什么时候会出现过当这种情况呢?
举个例子,假如张三受李四持刀威胁,打斗中李四不小心受伤,后倒地,
这个时候李四对张三的不法侵害已经消除,而张三却拿起刀又捅刺躺在地上无法反抗李四,
这时张三就有可能构成防卫过当,若造成严重后果,张三也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在防卫过当之中,是有防卫的限度的,通过上述例子我们可以看到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不法侵害的消除或减弱
让我们对自己的保护不需要造成对方那么大的伤亡就足够了
那么,无限防卫是否意味着不法侵害比较危急呢?
在现行刑法20条第3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刑法为了鼓励人们同暴力犯罪作斗争,遏制严重犯罪,稳定社会治安,有效保护合法权益而作的规定。
试想一下,在这些情况下,我们如何还能想着控制力度,控制次数等行为呢,说的不好听点 ,保住命都是不错了,所以在此方面的防卫赋予了我们有无强度限制的防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