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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什么是斡旋受贿?
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种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斡旋受贿,又名间接受贿或居间受贿。
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权,而是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因斡旋人与请托人不正当利益实现之非直接性,实践中将该种受贿称为斡旋受贿或间接受贿。
谁可以斡旋受贿?
与其它受贿罪之别
1.“斡旋受贿”和一般受贿:
一般的受贿案件为如下犯罪链:允诺给予帮助——收钱——实施帮助。
“斡旋受贿”则是本人不直接出面,而是通过其影响力,让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施与帮助和关照。
2.“斡旋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
斡旋受贿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说在斡旋受贿罪中,至少存在两个“国家工作人员”:一个是作为受贿行为人的国家工作人员,另一个是受行为人之托直接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犯罪主体则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仅限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上述行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应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