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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你了解多少?

发布时间:      作者:孚惠教育

最近巴黎圣母院因失火登上热搜,引发网友感慨:未来得及参观,就变成了心中永久的遗憾。孚惠教育认为,作为正在备考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小白,悲痛之余,更应该通过这起事故牢牢掌握如何进行事故等级划分。

在《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科目考试中,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判断,平均每年会出现一道涉及该部分的考试题目,尤其是2017年的注安考试中,该部分题目已增加至两道。对于此类记忆性的知识点,我们在考前务必掌握,拿到相应的考试分数,为通过考试增添砝码。

在记忆掌握事故等级的判断标准之前,首先我们了解一下它的制定过程,以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记忆。 同时我们也可以借此机会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将各考试科目紧密地联系起来。

事故等级判断标准来源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签发的第493号国务院令)。在该《条例》的制定过程中,国家对事故名称、事故等级如何确定的问题进行了反复研究,最终确定了以人员伤亡(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三个要素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分级。(这里要注意,该《条例》规定的事故范围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主要内容如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在三个决定要素中,人员伤亡(急性工业中毒)、直接经济损失在《条例》中均有明确的数值规定,社会影响要素在《条例》第四十四条中规定:“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没有明确的数值判断规定。在考试中我们需要根据前两个要素(其中,死亡和重伤分开记忆)进行事故等级的判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分属于多个事故等级时,该事故应归属于事故等级的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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